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根据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循党的章程和加强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严格依章执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教育,保护党员合法权利,制定维护党风党纪的规章制度,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纪委是党执行纪律检查与监督的机构,依照党章赋予的权力、职责、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是纪委的办事机构,同校行政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履行两种职能,协助校党委和行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纪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条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由上级党委(党组)决定,每届任期与校党委任届期相同。委员会负责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纪委办公室本着精干、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3~5人,由书记或副书记直接领导,办理日常业务工作。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分别设兼职纪检委员,负责本总支、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未组成委员会的支部,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本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干部,必须具有党性强、政治坚定、有较好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爱纪律检查工作等条件。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应由校级党政副职党员干部担任,党委设常委的应担任常委。专职副书记由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未担任党委委员的列席党委会,必要时可列席常委会议。书记或副书记应列席校行政重要会议。
为适应工作的需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干部应适当高配。纪委办公室设主任或副主任一人,由正处级或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担任。另配备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纪检员,纪检员属于实职,待遇与同职级党政干部相同。
第十三条 保持纪检干部相对稳定。副书记及专职纪检员(监察员)的调动、任免、奖惩应事先征求纪委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干部应努力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党委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执纪办案、干部配备、经费、办公条件上的困难。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受到刁难和打击报复的及时报请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严肃查处,保护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党内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党风党纪现状,针对问题,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加强教育、监督,增强党性,抵制歪风,防腐拒变,维护党的形象。
(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及时查处党组织和党员中的违纪案件,决定和改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四)领导全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纪检委员的业务,做好党的基层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工作。
(五)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党员的申诉控告,并及时查办,保护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一班人和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组织全体委员和专兼职纪检干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在遵守党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决议和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上起表率作用。
(七)承办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交办的纪律检查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总支、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负责本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总支、支部的纪检委员,在本总支、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校党委和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监督本总支(支部)成员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党章、《准则》和其他党纪政纪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发现重要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党的组织。
(三)在本总支(支部)领导下,初查不涉及党纪处分的党员违纪行为,提出意见交总支(支部)讨论决定处理,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经初查后由总支(支部)研究做出决定报纪委立案调查处理。
(四)受理群众举报和党员控告、申诉,并协助党总支(支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或复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五)对本总支(支部)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
(六)调查研究本总支(支部)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并及时向党总支、支部和纪委反映,提出本总支、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落实有关措施和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建设教育。
(七)密切联系群众,广交朋友,倾听党员和群众意见,为党组织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八)参加纪委的有关会议活动,接受纪检业务指导和培训。
(九)办理所在党组织和纪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总支(支部)的纪检委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纳入党总支、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内容,定期进行研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依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条规,校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违纪情况可进行初查,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对党员有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权和维护党的纪律的检查监督权、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处理(处分)权;对党员受到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有复查(变更)权;对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有指导权和有对维护党风党纪做出决定和制定制度的权力等。
纪律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本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的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人事组织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财经纪律、外事纪律、招生就业纪律、学习纪律、道德纪律和生活纪律等。
第十九条 查处党内违纪案件,执行党的纪律。
(一)直接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违纪案件,办理行政监察对象中违纪违法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对党员处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的党员违纪案件,决定立案、调查、处理。
(三)决定违纪党员处级干部的党内警告处分和违纪党员科级职务以下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违纪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和违纪党员处级干部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须报校党委审批。
(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党员知识分子的违纪处理权限比照科、处级党员违纪处分权限办理。
(六)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的立案调查处理决定由上一级纪委(纪检组)或上一级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条 对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执行党的纪律时,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辅”的方针。既要进行党风党纪的基本理论教育,又要有重点地进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道德纪律等正反两方面的教育。教育要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重在实效。通过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组织纪律意识、守法意识、廉洁自律和防止腐败的意识,继承发扬好党的优良传统作风。
第二十一条 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认真执行《控告申诉条例》,坚决保护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坚决保护改革者、开拓者;坚决保护和鼓励师生员工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积极性。及时受理查处党员和师生员工申诉、控告党员和党组织的案件。查处对检举、控告和申诉人进行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的案件。对群众、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采取官僚主义、无故拖延不办或进行包庇的要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