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5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校行政及学校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及处级领导班子中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既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组织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既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又要率先垂范,讲求实效,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齐管、纪委及监察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之中,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校;
(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谁主管、谁负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六)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七)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党委成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长对全校行政系统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联系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系(部、院)主任(院长)和各处级党政管理部门的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全面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特点或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在出台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时,必须有明确的廉政措施。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本部门人、财、物等各项管理、使用制度,实行财务和政务公开,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集体决策意识,提高民主监督力度。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和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领导、组织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干部任用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中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本单位、分管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目标的落实,有效地治理部门或单位带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效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四)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者有不廉洁行为者,要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和纠正;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根据部署,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会前要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向群众反馈有关整改情况,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八)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或不廉洁行为。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中的副职领导干部(不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领导认真抓好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并按规定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对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查出违纪违法案件,检查并纠正单位、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
(四)加强监督检查。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考风考纪、学生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后勤工作等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五)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按上级的部署进行。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第一负责人每年应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底必须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协助查案等情况,写出专题工作报告,经班子集体讨论,由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名后,报学校党委和纪委。
第十九条 考核必须做到组织、人物、时间“三落实”。纪委、监察处着重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并填表记载。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时间与党政管理干部年度考核时间同步进行,每年一次。领导干部在填写《年度考核表》和进行个人述职时,要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我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工作,必须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争先评优工作的内容,以强化组织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渝委办[1997]185号《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包括考核、奖励、表彰、批评和违纪处分等材料储存其中,作为选拔、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廉政档案由学校纪委、组织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第一责任人必须每年向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教代会代表等进行通报(各单位、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进行通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领导责任,由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较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降职。
第二十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领导责任,由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级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和任务不传达部署、不贯彻落实、不检查督促,或者在重大问题上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者放任不管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研究,不积极处理,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学校稳定,影响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或者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和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或者严重事件,致使学校和个人财产、教职工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错误,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财经管理、招生就业、职称评定、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考试阅卷等方面政策和规章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饶、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的;
(二)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的;
(三)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系(部、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反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研究决定,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有关单位或者领导干部采取发纪检建议书、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告诫。
(二)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和条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责令辞职以上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提出意见,提交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或者人事处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校党委、校行政及下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西南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党委常委会通过的《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停止执行。